分封制實行的社會條件是奴隸制,郡縣制的實行的社會條件是封建制。
分封制也稱分封制度或封建制,即狹義的“封建”,由共主或中央王朝給宗族姻親、功臣子弟、前朝遺民分封領地和相當的治權,屬于政治制度範疇。分封制與宗法制互為表裡,緊密結合,在家庭範圍内為宗法制,在國家範圍内為分封制。
郡縣制,中國古代繼宗法血緣分封制度之後出現的以郡統縣的兩級地方行政制度。
縣制起源于春秋時期的楚國, 楚武王熊通; 郡制起源于秦國, 秦穆公嬴任好;經過曆代法家代表的改革,最終成型于秦漢時期。郡縣制是古代中央集權制在地方政權上的體現,它發起于春秋戰國時期,再經過秦始皇的改革,正式成為了秦漢以後的地方政治體制。唐乾元元年,改郡為州,郡縣制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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