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劃撥土地使用證的辦理方式是:
1、原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持有關材料,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
2、受理和審查;
3、地價評估;
4、集體确定應繳出讓金,拟訂出讓方案;
5、方案報批,發出準予轉讓通知書。
【法律依據】
根據《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四十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産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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