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收學生手機是犯法的,手機是當事人合法動産,當事人擁有該物品的所有權,任何個人與機關(除執法機關外)無權占有或扣留。當事人有權對其侵犯合法财産的個人以及機關(除執法機關外)要求财産複原和歸還。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六十六條,私人的合法财産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物權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條 私人的合法财産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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