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正式開始後,承租人應将租賃設備列入财務融資租人固定資産賬簿,并在租賃設備上粘貼租賃資産标簽,或噴塗融資租入固定資産标标志,以表示該租賃設備的性質,其所有權屬于出租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融資租賃合同被認定無效,當事人就合同無效情形下租賃物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且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導緻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要求返還租賃物,或者租賃物正在使用,返還出租人後會顯著降低租賃物價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租賃物所有權歸承租人,并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和租金支付情況,由承租人就租賃物進行折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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