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以夫妻共同财産共同清償,共同财産不足以清償的,雙方協商如何分割債務,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41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财産不足清償的,或财産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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