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财産糾紛适用法律主要是:
1、《婚姻法》;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隐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财産,或僞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财産的,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時,對隐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财産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财産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财産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财産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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