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總鄉約相當于今天的縣長,一般由群衆公推地方上才品孚人和熟悉禮儀的人任約長,一般每月講約演習一次,實行旌表規罰,盡量依據理學道德思想和開導教化,促其按照《鄉約》制定的規範準則和朝廷旨意轉化遵行。
民國時,縣以下已設有鄉、裡、甲、這種基屋機構,一般是鄉轄10裡,裡轄10甲,鄉設吏,專事催征皇糧,其它雜務仍以鄉約為主,鄉約這一自治組織,在民國中期以前這段時間仍在起着明顯的作用,随着國民黨政權的每況愈下,農村社會動蕩,民不安生,持續的抓丁拉夫,催糧派款,徹底沖垮了農村社會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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