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現行有效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和《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飛機上允許帶容量20000mah以下的充電寶,每個旅客攜帶的充電寶不得超過兩個。
同時,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應遵守以下規定:
1、充電寶必須是旅客個人自用攜帶。
2、充電寶隻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或随身攜帶,嚴禁在托運行李中攜帶。
3、充電寶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無需航空公司批準;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經航空公司批準後方可攜帶,但每名旅客不得攜帶超過兩個充電寶。
4、嚴禁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嚴禁攜帶未标明額定能量同時也未能通過标注的其他參數計算得出額定能量的充電寶。
5、不得在飛行過程中使用充電寶給電子設備充電。此外,對于有啟動開關的充電寶,在飛行過程中應始終關閉充電寶,這些規定同時适用于機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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