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十天時間是收拘當日的第二日為一日,也就是到拘留所的第二天來開始計算的,往後推十天就是拘留的時間,如果在處罰前已經采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限制人生自由一天,折抵行政拘留1日。
【法律依據】
根據《拘留所條例》第三十二條: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日。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二條: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采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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