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适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如果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則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簡單的說,此規則确定了“共債共簽”的規則,對于明顯超過家庭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如果隻有一方對外舉債,首先要看另一方是否追認,如果不追認,則需要債權人一方來舉證證明債務人夫妻共同受益,或基于共同的舉債表示,如果不能證明,該舉證不能的後果由債權人承擔,另一方不再負有清償債務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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