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戶口登記條例規定,通常情況下,分戶條件有以下這些:第一、一家同住一屋,由于工作、結婚,經濟獨立,無法在一起生活的;第二、法院已作出判決或已調解的離婚當事人有居住權,且确實居住在此的;第三、法院已作出判決或已調解的房産糾紛當事人有居住權,且确實居住在此的;第四、已辦完析産、贈予和繼承等手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公民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的,由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前申報注銷;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随時登記。公民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内暫住,或者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外的農村暫住,除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随時登記以外,不辦理暫住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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