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的維修義務有: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緻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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