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勞動争議案件,對立案是沒有數額要求的。用人單位拖欠工資行為系違法行為,勞動者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争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争議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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