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的規定,注冊會計師執行業務應當加入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不得同時在兩家或兩家以上會計師事務所執業,也不允許注冊會計師以個人名義受理業務。注冊會計師因故離開原會計師事務所,加入另一家會計師事務所時,必須辦理轉所手續。
二、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内轉所的注冊會計師,應由調入所開出商調函,征得調出所同意後,到所在地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核準并辦理轉所手續,由省級協會在訂本式注冊會計師證書“變更登記”欄,注明“同意轉入XX會計師事務所”的字樣,并加蓋省級協會印章。
三、對于跨省轉所的注冊會計師,應按以下程序辦理轉所手續:
1.應由調入所開出商調函,征得調出所同意後,先到調入所所在地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申請辦理調入手續。
2.調入所所在地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審查同意後,應開出同意調入的函,再到調出所所在地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辦理注冊會計師轉出手續。
3.調出所所在地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對注冊會計師的個人轉所申請、調出所對申請人的書面鑒定、調入所的申請報告等材料審查同意後,應在訂本式注冊會計師證書“變更登記”欄注明“同意調出”的字樣,加蓋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印章。然後再到調入所所在地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辦理調入手續,由調入所所在地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在訂本式注冊會計師證書“變更登記”欄,注明“同意轉入XX會計師事務所”的字樣,加蓋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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