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産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财産直接損失者,還應包括現場搶救、人身傷故善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産、停業所造成的财産間接損失。
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
3、修複。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複,恢複原狀。修複以就地修複為主,盡量恢複原來狀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4、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複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當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鑒定,折價賠償。
6、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緻,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财産的,财産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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