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交房租。轉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為,包括以聯營、承包經營和合作經營等名義,将承租房屋交付給他人使用并獲得租金性質的保底收益的,均為房屋轉租。想轉租房子需要得到房東的書面同意,否則房東有權利不承認轉租合同,而且會涉及到您違約,需要支付違約金。
《民典法》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将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條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内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第七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但是轉租合同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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