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共同生活是指男女雙方結婚後沒有相互扶持,共擔生活壓力,共創美好生活的持續、穩定的狀态。共同生活主觀上,男女雙方具有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願望;客觀上,男女雙方能相互扶持,共同履行夫妻義務和家庭義務,共同承擔生活的壓力和風險,共同創造并享受美好生活。法律沒有對此闡明,學理上也很少對其進行解釋,但我們可以通過對《婚姻法》中夫妻雙方的權利義務的理解,同時結合我們的傳統觀念來明确其含義。
夫妻共同生活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共同的住所;
二、夫妻間的性生活;
三、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主要是指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籍;
四、夫妻相互扶助的義務;
五、夫妻共同承擔的其他家庭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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