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不禁止雙重勞動關系,前提是原單位無異議,事先告知新單位知曉。否則,原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賠償損失。而新單位也會因為你隐瞞已有勞動關系構成欺詐主張合同無效,并要求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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