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未取得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的藥品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藥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以提供給他人生産、銷售藥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産、銷售不符合藥用要求的非藥品原料、輔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兩款行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别嚴重”。實施本條第二款行為,同時又構成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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