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産有假期,國家統一規定流産産假是15天或者42天,《勞動法》沒有相關規定。
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産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産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産時,給予四十二天産假。産假期間,工資照發。
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産假,其中産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産的,增加産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産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15天産假;懷孕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42天産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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