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制是根據血緣關系的親疏遠近來決定繼承權力的制度。宗法制的目的在于保持奴隸主貴族的政治特權、爵位和财産權不緻分散或受到削弱,同時也有利于維系統治階級内部的秩序,加強對奴隸和平民的統治。
此制度确立于夏朝,發展于商朝,完備于周朝,影響于後來的各封建王朝。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稱天子,稱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長子以外的其他兒子被封為諸侯。諸侯對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國内卻是大宗。諸侯的其它兒子被分封為卿大夫。卿大夫對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内卻是大宗。從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因此貴族的嫡長子總是不同等級的大宗(宗子)。大宗不僅享有對宗族成員的統治權,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權。後來,各王朝的統治者對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漸建立了由政權、族權、神權、夫權組成的封建宗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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