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判決的行為認定為:
1、故意違背事實的行為。
2、故意違背法律的行為。
3、在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的行為,必然導緻枉法裁判。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之一,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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