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是擔保物權的一種,具體的講是質押擔保的一種特殊形式,即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等價物移交債權人占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的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從押金中優先受償。
押金僅具有擔保合同義務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對違約方的制裁僅以所交的押金為限。
那麼在合同未到期的就要解除合同的情況下,我們需要讨論是哪一方的原因,如果是由于給付押金的一方的原因導緻違約從而提前解約的,那麼押金無法退還;如果是收取押金一方當事人的原因,則應當退還押金。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587條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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