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八條:“任何能夠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别開的标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标志、顔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标申請注冊。”
《商标法》第九條第一款:“申請注冊的商标,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别,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标法》第九條第一款:“商标注冊人有權标明‘注冊商标’或者注冊标記。”
商标可獲注冊的條件有四:
①顯著性(可以指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②非功能性(不得與所标示的商品的功能性相聯系)。
③非沖突性(不得侵犯申請日前他人合法享有的權利、權益)。
④可視性或可聽性(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标志、顔色組合和聲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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