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規定,離婚一審訴訟簡易程序一般在三個月内結束,公民因離婚案件起訴至法院後,如果夫妻雙方法律關系簡單清楚,涉及的糾紛并不複雜,法院會直接按照簡易程序處理該類訴訟案件。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九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第一百六十條
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适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内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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