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僅對小區公共區域的基礎設施和安全秩序負責。如果是因為業主的個人原因導緻失火,物業并沒有賠償責任。
但在火災發生時,物業應做好協助工作。需要注意的是,物業存在以下過錯行為的,應對業主承擔賠償責任:無消防設施;消防管道無法供水,消防通道堵塞,以及其他消防設施故障等;未及時發現險情,或未及時配合滅火;疏于對公共區域的安全維護。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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