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質不同:
(1)吊銷是一種行使法律處罰行為,具有強制性和制裁性;
(2)撤銷是一種對行政許可的法律收回行為,具有剝奪性和不可逆轉性以及補救性;
2、概念不同:
(1)吊銷是指收回并注銷,即吊銷是指由有管轄權力的部門停止原來準許進行某項活動的對象停止該項活動并收回準許文本的執行過程,一般帶有強制性。起因基本是由于該對象違背或違反了發放文本時的約定所緻。
(2)撤銷是組織針對資質、資格的取消行為,即某自然人、法人持有的資質資格由于過期或者不再符合資質、資格要求,由資質發放管理方采取的一種取消行為。
3、對象不同:
(1)吊銷:它主要應該和撤銷相比較,因為它所針對的也是單位。 一般是被吊銷人隻要不主動找到決定吊銷的單位,那麼作吊銷決定的單位單方是無法直接強制被吊銷人交回其執照或者公章等的。 吊銷一般原來的一些許可手續并沒有收回,隻是通過登報或廣告的形式公布,宣告其部分功能作廢。
(2)撤銷是組織針對資質、資格的取消行為。撤銷是直接撤回并注銷,它一般是強力部門作出的,其作出的後果一般是會有保障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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