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又稱為不要物合同,即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緻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而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或稱為要物合同。
倉儲合同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又可以采用口頭形式。無論采用何種形式,隻要符合合同法中關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而無須以交付倉儲物為合同成立的要件。
這就意味着,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緻即受合同約束,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都要承擔違約責任。
關于倉儲合同的主要條款,除可參照合同法總則第十二條規定的合同一般包括的條款外,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對倉儲合同特殊要求的一些條款進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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