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确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産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證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城市、縣房地産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