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治療期間待遇為:
(一)醫療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标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住院夥食補助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三)交通費、食宿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四)停工留薪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确認,可以适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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