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婚姻是被我國憲法、婚姻法等法律嚴格禁止的行為。買賣的婚姻不但不會被法律保護,甚至要受到法律的懲處。
構成犯罪的以拐賣婦女罪予以刑罰。買賣婚姻是指婚姻關系以外的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締結的婚姻。
包辦婚姻是婚姻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當事人的父母)違反婚姻自由原則,違背婚姻當事人意願,強迫其締結的婚姻。包辦婚姻與買賣婚姻既有聯系,又有區别。
包辦婚姻不一定是買賣婚姻,而買賣婚姻必然是包辦婚姻。
包辦婚姻的構成要件是違背當事人的意志,對婚姻當事人實行包辦強迫;買賣婚姻的構成要件除包辦強迫外,還有一個借此索取财物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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