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國家工商行政總局商标評審委員會提起撤銷申請。
【法律依據】
《商标法》第四十九條,商标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标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标、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銷其注冊商标。注冊商标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标。商标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内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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