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執法過程中因防衛或制服嫌疑犯打人都是合法的,其他情況都是非法的。面對警察非法打人,受害人可以寫投訴信,向其所在公安機關投訴,也可以抽12389舉報電話。
投訴人應将投訴的事項盡可能詳細地向接電、接訪人員反映,由接電、接訪人員做好記錄,或寫成書面材料交接訪人員,并留下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和聯系辦法,以便開展調查、取證。
2、本級公安機關對投訴不予受理或者對處理結果不服的,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投訴。
3、警察打人屬于嚴重違紀行為,投訴者可以選擇向紀委投訴,由紀委來處理。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九條:人民警察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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