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所寄物品已檢查過無違禁品。
我國《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快遞服務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禁止寄遞的物品包括: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物品;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以及淫穢的出版物、宣傳品、印刷品等;武器、彈藥、麻醉藥物、生化制品、傳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險物品;妨害公共衛生的物品;流通的各種貨币;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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