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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網不良供應商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24 17:26:31

為進一步促進供應商誠實守信、保證質量,國家電網有限公司對《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供應商不良行為處理管理細則》進行了修訂。新版細則對處理措施進行了相應調整,暫停中标資格的起步時間提高到6個月,原暫停中标資格處理2個月、4個月的條款合并提高到處理6個月,原處理6個月的條款合并到處理12個月,黑名單處理條款不變;對于同一供應商同類産品因質量問題被2家及以上單位暫停中标資格,或被任何1家單位列入黑名單的,總部将在公司系統内統一進行處理。新修訂的《細則》于2020年5月20日起施行。

一、處理措施主要包括暫停中标資格和列入黑名單兩類

(一)暫停中标資格,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種類的貨物、工程、服務招标采購中停止供應商的中标資格。

(二)列入黑名單,是指永久或在一定期限内,在所有貨物、工程、服務招标采購中停止供應商的中标資格。

屬于總部實施招标采購範圍的,由總部做出處理決定,并在公司系統内執行。

屬各單位實施招标采購範圍的,由各單位做出處理決定,在本單位範圍内執行,并将處理結果及相關情況報國網物資部(國網招投标中心)備案。

供應商不良行為信息收集日之前的6個月内(以各單位供應商不良行為處理公布日期為準),同一供應商同類産品因質量問題被2家及以上單位暫停中标資格,或被任何1家單位列入黑名單的,由總部做出處理決定,并在公司系統内執行。

國網不良供應商(國網供應商不良行為處理管理細則新修訂)1

電網設備供應商的質量問題提到更重要的地位

二、具體措施

(一)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中标資格6個月:

1.法院判決書認定供應商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公司系統招标采購活動的招标人、評标委員會、招标代理機構等相關人員行賄,數額在3萬元以下的;

2.因供應商原因導緻七至八級安全事件或質量事件(營銷類産品導緻一類質量問題)的。

貨物類供應商:

3.供應商産品經業主單位檢測不合格的,實行積分制管理。一般質量問題1次積1分,較嚴重質量問題1次積2分,嚴重質量問題1次積3分(下同)。供應商不良行為信息收集日之前的6個月内,經業主單位檢測,供應商同類産品不合格累計積分為1-2分的;

4.在設備倉儲、運輸等過程中,因供應商保護措施不完善,造成設備損傷或給設備質量帶來隐患的;

5.因供應商原因導緻延期交貨的;

6.施工安裝調試期間供應商技術指導或售後服務不到位,對工程項目或運行安全造成一定影響的;

7.供應商收到中标(成交、中選)通知書後,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時簽訂合同,給正常業務造成一定影響的;

8.供應商不積極配合電網反事故措施整改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

9.供應商産品不滿足合同規定的技術參數、功能要求及接口标準,不配合業主單位整改的;

10.供應商技術監督通報問題不及時整改,不配合業主單位質量監督工作,或在履約過程中不配合業主單位工作的。

工程、服務類供應商:

11.因供應商責任造成六級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12.供應商負主要責任的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

13.因供應商責任造成工程項目信息安全事件,或對公司造成一定影響的安全穩定事件的,或緻使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14.因供應商原因未按照合同約定或裡程碑計劃完成相關設計、交付圖紙、開工、投産等工作,延誤超過30天的;

15.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設計聯絡會、施工圖會檢、工程協調會等會議的;

16.供應商對建設管理單位(業主項目部)開展設計質量評價或工程全過程創優(公司達标投産、優質工程金銀獎、中國電力優質工程獎、國家級優質工程等)工作配合不到位的;

17.供應商不配合屬地協調工作,造成屬地協調工作無法有效開展的;

18.供應商主要設計人員、項目管理關鍵人員現場服務或指導不到位,被業主或建設管理單位(業主項目部)投訴的;

19.因供應商責任造成設計方案發生重大變化、概算造價超過可研(核準)投資估算的;

20.供應商對安全文明措施費挪作他用負有責任的;

21.因供應商責任導緻工程款流失,或造成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經濟損失的;

22.因供應商責任未實現工程達标投産及國網優質工程目标的;

23.供應商檔案管理不到位,緻使過程檔案資料不齊全,或不能及時按要求移交完整工程檔案資料,情節嚴重的;

24.供應商在質保期内不積極配合建設管理單位進行消缺,影響設備正常運行的。

25.供應商違反約定對非主體工程進行分包的;

26.因供應商責任引發不穩定事件,或因不良事件經新聞媒介曝光,給公司帶來負面影響的。

(二)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中标資格12個月:

1.因供應商原因導緻六級安全事件或質量事件(營銷類産品導緻二、三類質量問題)的。

貨物類供應商:

2.供應商不良行為信息收集日之前的6個月内,經業主單位檢測,供應商同類産品不合格累計積分為3-4分的;

3.供應商資質業績信息發生實質性變化未及時做出說明,對中标結果公平性造成影響的;

4.供應商未經業主同意擅自更換合同約定或投标文件承諾的貨物、原材料、組部件的;

5.供應商提供的設備被公司認定存在家族性缺陷的。

工程、服務類供應商:

6.因供應商責任造成20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

(三)供應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列入黑名單1年的處理:

1.因供應商原因導緻五級安全事件或質量事件的;

2.供應商拒絕業主單位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信息逃避監督的;

3.供應商修改招标文件明确列明的技術參數并進行響應的;

4.貨物類供應商違法轉包或違規分包合同貨物,或工程、服務類供應商違法轉包或對主體工程、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

5.營銷類産品在質保期内,因質量原因發生故障,導緻四類質量問題的;

6.供應商存在質量、履約等問題,多次督促仍拒不整改的;

7.供應商不良行為信息收集日之前的6個月内,經業主單位檢測,供應商同類産品不合格累計積分為5-6分的;

8.法院判決書認定供應商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公司系統招标采購活動的招标人、評标委員會、招标代理機構等相關人員行賄,數額在3萬元(含)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四)供應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列入黑名單2年的處理:

1.因供應商原因導緻四級安全事件(一般事故)或質量事件的;

2.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按招投标文件簽訂合同的;

3.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同義務,導緻合同終止的;

4.因供應商原因導緻合同終止,且嚴重影響工程建設進度或電網安全運行的;

5.供應商設備被公司認定為家族性缺陷且整改不到位的;

6.供應商不良行為信息收集日之前的6個月内,經業主單位檢測,供應商同類産品不合格累計積分為7-8分的;

7.法院判決書認定供應商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公司系統招标采購活動的招标人、評标委員會、招标代理機構等相關人員行賄,數額在100萬元(含)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五)供應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列入黑名單3年的處理:

1.因供應商原因導緻三級安全事件(較大事故)或質量事件的;

2.供應商具有相互串通投标,或招标人與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視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的;

3.供應商在招标采購、資質能力核實、合同履約等活動中提供虛假信息或證明文件的;

4.供應商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降低産品設計标準、偷工減料,或産品使用劣質原材料、組部件以次充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嚴重影響物資使用壽命的;或供應商産品經檢測存在特别嚴重質量問題的;

5.供應商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對招标人或其他供應商進行诋毀或惡意投訴的;

6.供應商僞造虛假圖紙或工程量,或參與僞造虛假工程量騙取工程款的;

7.供應商不良行為信息收集日之前的6個月内,經業主單位檢測,供應商同類産品不合格累計積分為9-10分的;

8.經核實,确認電商類物資供應商具有違規換貨、虛假發貨等違規行為的;

9.法院判決書認定供應商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公司系統招标采購活動的招标人、評标委員會、招标代理機構等相關人員行賄,數額在500萬元(含)以上的。

(六)供應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永久列入黑名單的處理:

1.因供應商原因導緻一至二級安全事件(特大、重大事故)或質量事件的;

2.供應商在合同履約過程中,因生産環境嚴重劣化、破産等原因不再具備履約能力的;

3.供應商不良行為信息收集日之前的6個月内,經業主單位檢測,供應商同類産品不合格累計積分為11分及以上的;

4.法院判決書認定供應商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公司系統招标采購活動的招标人、評标委員會、招标代理機構等相關人員行賄,給公司造成嚴重影響的。

三、其他規定

(七)供應商同一生産批次(生産日期在一個月之内)的産品在同一單位發現多次質量問題的,合并計為一次,質量問題等級按照最嚴重的問題确定。供應商同時發生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中不同情形的,按照最嚴重的不良行為進行處理。

(八)發生不良行為後,供應商積極整改、主動召回問題産品、消除不良影響的,以及非供應商主觀故意造成不良行為,并已整改完畢的,由相關部門或單位出具證明材料,可以減輕對其的處理。減輕處理後的實際時間不能少于原處理時間的二分之一;永久列入黑名單的,實際處理時間不能少于三年。減輕處理的流程應按照本細則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九)供應商處理期滿,相關部門或單位開展整改驗收。驗收通過的,解除對供應商的處理;驗收未通過的,延長對供應商的處理期(最長不超過1年)。延長期間驗收通過的,解除對供應商的處理;延長期1年後驗收仍未通過的,對該供應商在電子商務平台的賬戶進行凍結,不允許其參與平台上的招标采購工作。完成整改驗收後,供應商方可申請解除賬戶凍結。

(十)供應商在被暫停中标資格期間發生或發現列入黑名單情況的,按照工作流程,立即列入黑名單進行處理;再次發生或發現暫停中标資格情況的,在原處理期滿後,對其未被處理過的不良行為進行統計(供應商産品經業主單位檢測不合格的,統計同類産品積分),按照最嚴重的不良行為進行處理,延長相應處理期。

供應商在被列入黑名單期間再次發生或發現列入黑名單情況的,在原處理期滿後,對其未被處理過的不良行為進行統計,按照最嚴重的不良行為進行處理,延長相應處理期;發生或發現暫停中标資格情況的,不再另行處理。

(十一)建立招标采購期間重大問題“熔斷機制”。自上次中标結果發布之日起,至本次中标結果發布之日前,供應商發生下述情形的,暫停其同類産品或服務的中标資格:

1.貨物類供應商産品在運行期間發生事故,工程、服務類供應商發生安全事故,被實名投訴質疑,或被公司事故快報通報,但事故原因及責任尚未确定的;

2.供應商涉及嚴重産品質量問題或安全事件,被公司輿情通報的;

原因查明後,若非供應商責任,應立即解除對供應商的處理;若屬于供應商責任,已暫停中标資格的時間應計入處理時間(以中标結果公布之日起計算)。

(十二)對于集成招标或EPC總承包項目的物資,集成商的外購外協廠家、分包商所供貨物發生質量問題,且符合本細則規定處理情形的,集成商與外購外協廠家、總承包商與分包商均按本細則規定處理。

(十三)供應商因産品質量問題被國家行政監督部門通報的,由總部在公司系統内統一進行處理;被省級行政監督部門通報的,由屬地省公司在本單位範圍進行處理。處理方式和時間嚴格按照通報執行,通報未明确處理方式和時間的,按照一般質量問題進行處理。

(十四)因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失實或出具虛假檢驗檢測數據、結果,被國家有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整改或處以其他處罰的社會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列入黑名單,自市場監管部門通報之日起3年内,公司對其在此期間出具的檢驗檢測結果不予認可。該檢驗檢測機構參加公司招标項目投标的,3年内将被否決投标。

(十五)供應商發生問題的嚴重程度未達到本細則上述處理條件的,視情節按照招标文件否決投标,或納入評審因素扣分處理,處理期半年。

(十六)供應商應由法定代表人或攜帶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的人員參加約談。無論供應商是否參加約談,參加約談是否簽字,在處理依據充分的前提下,按照規定對供應商進行處理。

(十七)在提出處理建議前,向供應商書面進行問題核實确認,自送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為異議受理期,受理期内未收到供應商蓋章書面異議的,視為供應商無異議,約談記錄中已确認的問題,不再接受異議;

(十八)供應商整改需滿足以下條件:

1. 供應商應按照合同約定及合規承諾,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 對于産品質量問題,供應商應向業主單位或有關專業技術管理部門提供有關的信息和數據,并積極配合業主單位進行質量調查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并經業主單位認可;對出現質量問題的産品進行免費處理或更換,且檢測合格,賠償由此引起的附加調試配合等費用,并對同類産品進行全面排查和整改;對于存在批量質量隐患或家族性缺陷的産品應全部免費召回或積極配合業主單位進行治理。

3. 對于交貨問題,供應商應在與業主單位協商後約定的期限内完成交貨。

4. 對于服務問題,供應商應制定整改措施,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并做出不再發生類似問題的書面承諾。

5. 對于前期不履約或未能正常履約的,供應商應提供整改報告及能夠正常履約的支撐材料。

6. 對于誠信、行賄等問題,供應商應做出不再發生類似問題的書面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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