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美國、俄羅斯、英國、法國。《聯合國憲章》第23條第1款中明文規定:“中華民國、法蘭西、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大不列颠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美利堅合衆國應為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 1958年起,法蘭西改稱法蘭西第五共和國。1971年,中華民國的席次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所代替。1991年,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的席次為俄羅斯聯邦所代替。聯合國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的權利包括:
1、作為安理會常任理事國,沒有“兩年一選、且不得連選連任”之限制。
2、對安理會表決有一票否決權。
3、對聯合國秘書長人選有一票否決權,同時另有五個常任國成員不出任秘書長的“君子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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