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1、确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2、将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于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授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3、将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4、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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