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第35條的立法目的在于解決雇傭活動中發生的侵權責任問題。前一句解決雇傭活動緻他人損害問題,由雇主承擔責任,與《人損解釋》第9條相對應,而《人損解釋》更為具體并具有可操作性。後一句解決雇傭活動中被雇傭人自己受損的問題,與《人損解釋》第11條相對應,無法與第9條對應。在《侵權責任法》與《人損解釋》的異同問題上,兩個文件共同解決了侵權責任中人身損害問題的處理規範,但《人損解釋》局限于人身損害,在财産損害方面無法适用,而《侵權責任法》則既包括人身損害,也包括财産損害,适用面更廣,就人身損害問題而言,《人損解釋》的規定更為具體、詳盡,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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