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沒有關于埋藏物的歸屬的規定,關于埋藏物有以下規定:
《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内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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