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資的表現形式有:1.作虛假财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将其出資轉出;3.利用關聯交易将出資轉出;4.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将出資抽回的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二條規定,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制作虛假财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将其出資轉出;(三)利用關聯交易将出資轉出;(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将出資抽回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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