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确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确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台對上述扣稅憑證信息進行用途确認。根據這個描述,說明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已經沒有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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