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産委托書需要公證。此外,委托書中還應當寫明委托期限和權限。委托書公證,是指委托人根據國家公證機構委托人的申請和法律規定,決定以自己的名義将委托書交付他人進行一定法律活動的行為,是真實合法的。委托書的具體内容應當寫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基本情況,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聯系方式等,還應當寫明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如委托人和受托人的關系等,委托的具體期限、委托的具體原因、委托權限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百二十九條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别審查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二)提供的文書内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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