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合同的條件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解除合同的程序
(一)協議解除程序
協議解除的程序,是指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程序。
(二)行使解除權的程序
行使解除權的程序必須以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為前提。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确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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