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強拆的國家賠償标準有以下規定:
《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3項規定,違法征收、征用财産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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