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具體收費計算情況如下:房屋價款在50萬以下的,收費标準是房屋價款的3%,最低200元;标的物50萬至500萬之間的,收費标準時房屋價款的2.5%;标的物500萬1000萬之間的,收費标準是房屋價款的2%;證明類型的合同每份收400元。
公證費是對證明民事協議、證明收養關系、證明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的公證服務收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規定的收費幅度内确定本地區實施的具體收費标準,并報國家計委備案。
對于受理的公證事項,申請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續費,未經審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經審查的,按照該公證事項收費标準的5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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