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員會,為中國大陸地區鄉(鎮)所轄的行政村的村民選舉産生的群衆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三至七人組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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