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作為分居證明的證據有:
(一)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二)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三)居委會(或物業)居住證明,水、電、煤氣發票等
(四)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實的;
(五)證人證言,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親戚或鄰居,有條件的話最好讓證人出庭作證。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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