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權:指第三人告知被代理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就是否行使追認權予以明确答複的權利,屬于請求權的一種。
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第三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内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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