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居間合同有以下幾點主要法律特征:
1、居間合同的居間人隻是協助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自身并不參與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
2、居間合同的标的是居間人為委托人提供訂約機會或者是為訂約進行媒介活動。
3、居間合同是諾成的、有償的、不要式的合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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