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外原則是指高層領導應保留的處理例外事項的決定權和控制權,是與聯能化原則緊密相連的。高層領導把常規性的管理事務的權力分解給各職能部門,以能用更多的時間和精力來決策重要問題,這并不是說就不再處理具體的事務。在組織的管理過程中會出現兩種“例外”,一是由于新情況的不斷出現,則會産生某些職能部門原權限中未列入的事項; 二是各職能部門之間,職能部門和下層人員之間在工作中難免會出現各種矛盾,而這些矛盾是不能自己解決的,這些例外情況就需要高層領導來直接處理。可以說,例外原則是職能化原則的補充,排除例外原則就不能有效地建立職能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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